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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执1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国桂、李国珍等与黄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桂,李国珍,黄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00、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桂,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国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德华,男,壮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314、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华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锣圩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德华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锣圩信用社194XXXXX09账号内的存款36659.31元,至隆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