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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320号原告闫某,女,1987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闫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