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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该公司董事长。我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货款1832737.95元、逾期货款利息342927.55元、垫付案件受理费24205.32元及申请执行费24398.71元。(以上共计2224269.53元,迟延履行金另计)。但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丁它次审判员 玛  当审判员 蔡吉永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布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