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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94号原告朱某。被告曾某,住谷城县城关镇格垒嘴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明哲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