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刑初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邢洪举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字(2016)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邢洪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下午13时许,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姜某某拉到九台区工农街东环城路建材市场的路边,之后梁某某在面包车的后座上将姜某某强奸。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接警经过、通话记录及网上聊天记录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崔亮、梁凤、陶云鹏、梁云峰、崔立国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梁某某辩解称,我不构成强奸,我俩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后来她要跳车,因为什么跳车我不知道,我怕她有危险就用鞋带把她绑上了。我把她电话抢下来,是怕她家人找到她后,对我有不利的行为。辩护人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从2014年3月开始就有不正当关系。后此事被被害人丈夫知道,案发当天被害人发觉其丈夫知道与被告人在一起才咬定被告人将其强奸。后因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家属索要20万元未果,才报的案。二、被害人与被告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反悔与被告人私奔,为防止被害人跳车,被告人才用鞋带将被害人绑住。三、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13时许,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姜某某拉到九台区工农街东环城路建材市场的路边,在面包车后座上强行与姜某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10月13日12时,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3、指认现场笔录载明,被害人指认被强奸现场情况;4、接警经过载明,2015年10月12日,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到九台区波泥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被告人强奸;5、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发现办案中心的监控设备硬盘损坏,无法刻录讯问视频;6、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0月10日14时20分至16时,崔亮共拨打110报警四次,均称其妻子被人劫持;7、通话清单载明,被害人在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0月10日电话通话记录;8、被告人聊天记录载明,被告人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2日的聊天记录;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衣物及车辆;10、照片载明,被害人脖子处伤痕及被告人驾驶的车辆;11、情况说明载明,九台区波泥河派出所证实因输入时间错误,在询问被害人制作笔录时打印时间有误,予以更正。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第一份供述:2015年10月12日,我从九台刚到山东振泰轮胎厂上班,我爸给我打电话说姜某某告我强奸,我就回来了到你们这。我和姜某某是情人关系,从去年3、4月份开始一直到现在,姜某某和我家是邻居,10月10日早上6点多,姜某某通过QQ主动和我联系,要和我见面,唠唠我俩以后怎么办,所以她借口去九台博爱医院看病我俩约好在九台见面,她坐客车来九台,我开车在九台客运站接的她(我开的是蓝色五菱宏光,车号吉A8AA**),早上8点多她上车后,我拉着她去博爱医院了,在博爱医院院里停的车,我俩在车里唠嗑了,大约10点左右,我开车拉着她边走边唠,就在九台街里转悠,之后她要去厕所,我拉着她到九台三道街东边,离东转盘不远,道边上的厕所,之后我拉着她从东转盘往南走,车停在一个道边,时间大约是12点到2点之间,道边有修大车的,是九台干边子,我俩在车上就唠我俩之间的事,我想让她和我走,她想和我走,又舍不得她孩子,后来她答应和我走了,她同意我们发生性关系,我俩在车最后排座上发生性关系的,她的衣服是她自己脱的,她同意和我走之后,她用自己的手机给她老公打了个电话,告诉她老公说不回去了,让他经管好孩子,还说和我在一起,还说什么我没听清,她打完电话,我就感觉不对劲,我怕她老公对我有威胁,我就开车拉着她走,我开车拉着她瞎逛,后来她反悔不想和我走了,她要跳车,我怕她跳车,我就用她的鞋带把她绑在车最后排座上了,但不到5分钟她就挣开了,我不知道她为什么要跳车。她中途上过厕所,她自己上车的。我俩在街里转的时候,她说她渴了,我下车去道边一个小超市给她买的水、面巾纸,当时她自己在车上,她有机会走但没走。她从山东回来后我俩再没发生过关系,也没单独约过会,她从山东回来后就把我微信删了,她老公看见我俩联系的微信,知道我俩关系的。我在她手里抢过手机,手机在她钱包里放着,我就连钱包都从她手里抢过来,扔在我开车的驾驶位置脚下了,我下车走时这些都在车上呢,我抢她手机是为了关机,不想有人打扰,没有别的目的。手机是我给她买的,走时我生气把她手机摔坏了。下午4点钟左右,我把车停在好像是营城粮库设备厂附近,我下车自己走了。被告人第二份供述:2015年10月10日,我把车停在九台东边干边子道边,在车最后排座我俩发生了关系,是她自己到后排座的,最后排座宽敞。在我开车时我不知道她为什么要拉车门下车。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第一份陈述:2015年10月10日6点40分,我坐的波泥河镇到九台的大客车,梁某某看见我上车了,在QQ上给我发的信息,梁某某说要上九台找我,我给他回信息说不行,梁某某说:“你要不让我见你我就整死你老公和你儿子。”我就跟梁某某说:“那你来吧,我要去九台博爱医院看病。”8点20分左右我到九台客运站的,我上车坐的是副驾驶位置,到博爱医院梁某某把车停在医院门前停车场靠东边一点的地方,我要下车梁某某不让,还把我身上的钱包和手机都抢下去了,我就跟他抢手机和钱包,我俩在车上撕吧了半天,他把我的钱包和手机扔到了他车座下面了,梁某某跟我说:“今天我就要跟你一起死。”说着就用嘴和脸堵住我嘴和鼻子不让我呼吸,说要憋死我,还说要和我一起死,我说让他放过我他不肯,我就把车钥匙拔下来了,他把车钥匙抢回去开车拉我走了。从博爱医院出来后梁某某拉着我又去了一个建筑工地附近,梁某某说:“你看那楼够高吗?咱俩从那跳下来吧”,我说:“我渴了,我还想上厕所”。梁某某就开车找个卖店,我要下车买水和手纸,梁某某不让,他下车去买的水和手纸,下车时把我的钱包和手机都拿走了,买完水和手纸梁某某带着我又在市里兜了两圈,最后找了一个黄色的公厕让我去的,当时我就打算趁上厕所逃跑,上完厕所,我就跑到道边拦截出租车,结果还是被梁某某发现了,把我抓回来直接塞到副驾驶了,他也是从副驾驶位置迈到驾驶位置的,他开车拉着我在九台市内和附近兜圈,后来停在一个我也不知道是哪的地方,梁某某对我说:“你跟我到后排座坐十分钟跟我说会话。”我说我不去,梁某某说:“我保证对你不会动手动脚。”我就答应跟他到后排座坐了,坐下不久梁某某就开始亲我,我说:“你不保证不对我动手动脚吗?”梁某某说:“我没动手动脚,我动嘴,疯子的话你也相信。”说着把我推到了最后一排座,开始摸我,我就跟他撕吧不让他摸,他就开始扒我的裤子和内裤,和我发生关系了,之后我俩把裤子都穿好了,梁某某跪下跟我说:“这一次我错了,对不起你,求你跟我回山东好不好?”我说:“不行。”他在那跪了好久不起来求我跟他走,后来我说:“那行,我跟你走,你得让我打个电话。”他说:“不行。”我就把电话抢下来给我老公崔亮打了一个电话说:“我回不去了,你照顾好孩子。”我老公问怎么了,我说梁某某不让我走,梁某某把电话抢下去扔到一边,之后梁某某把我的鞋带解下来把我手绑住了,开车带我兜了很多圈,最后把车停到营城粮食储备站,梁某某跟我说:“我自己去死,你给你老公打电话接你回去吧”说着就把他自己的手机给我了,他自己一个人走了,我正要给我老公打电话梁某某的母亲打来了一个电话问我们在哪,我告诉她在营城粮食储备库,之后我给我老公打了一个电话告诉我在营城粮食储备库,让他来接我,后来梁某某回来又把手机要回去走了,四点左右我老公来把我接走了。我和梁某某独处期间梁某某堵我嘴和鼻子不让我呼吸要憋死我,还用手掐我脖子要掐死我,并且他说我要不答应他的条件,他就伤害我的儿子和我丈夫,2014年3月我俩开始好的,2015年6月份我俩一起私奔去山东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2015年9月10日我提出跟他分开的,期间我和梁某某发生过关系,我家人知道我和梁某某的不正当关系,梁某某驾驶的是蓝色的面包车,梁某某网名叫没心没肺。被害人第二份陈述:2015年9月份,我俩的关系被我老公知道了,我就想和梁某某断了这种关系,梁某某不同意,昨天我到博爱医院看病,他非要来找我,结果见面之后他要和我发生关系,我不同意他就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后来我老公来接的我,到九台的时候,我老公要报案,梁某某的父亲打电话说别报案,说要取车钥匙。被害人第三份陈述:梁某某在面包车上强奸我后,我就给我老公打个电话,我老公就打110报警了,说我被劫了。当天下午5、6点钟,梁某某他爸来取车钥匙,在我家车上他爸不让我们报警,说回去商量,让我们等电话,如果他爸能找到梁某某,说说他保证不再骚扰我,我就不打算报警了,我到家后,他爸一直没打电话,我怕梁某某报复我,所以我报案。在车上开始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后来他让我坐后排,并保证说让我一点钟走,不对我动手动脚,我不去,他说别怪我弄疼你,他就连推带拽把我整后排座上了,我当时不同意,用手推他,也推不动他。她脱我衣服我不让,他说,你不让我脱,弄死你之后也一样。2015年9月我提出和他分手了。回家后我尽量不和他见面,我让他别在联系我,他不同意,让我和他走,我不同意,他就让我家破人亡,还要杀我儿子,之后和我一起死。在车上梁某某强奸我后,我给我老公打电话,他生气了就掐我脖子,要掐死我,说让我生不如死。他用鞋带把我手绑在车后座套绳上了,没有几分钟我把手解开了,我要跳车,他踩刹车,我又被耸回来,他拽着我,不让我下车。期间我下车上厕所后要逃跑,他又把我拽上车了,再就没有机会逃跑了。四、证人证言1、证人崔亮证言:2015年10月10日14时21分,我媳妇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她回不去了,照顾好孩子,我问怎么了,她说梁某某不让他走,梁某某是我们邻居,就住在建乡9队我们家东边。我媳妇一共给我打了两次电话,第一个电话(1594401****)她说在九台,我问在什么位置,她说不知道,我就去九台找她,16点左右她用梁某某手机(137562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营城储备粮库门口找她,她14时21分给我打完电话我就报警了,我媳妇开始不让我报警,说:“梁某某岁数小,要是进监狱这辈子都毁了。”我和我哥崔立国在储备粮库门口把她接到后,到九台找的我另一个家的哥梁云峰,梁云峰就问我媳妇是怎么回事,她说是被要挟的,说发生性关系了,是被梁某某强迫的。今天我才知道她和梁某某是情人关系。2、证人梁凤证言:2015年10月10日下午三点多,我找我外甥陶云鹏开车去找我儿子和姜某某去,我没打听着,我给崔立国打电话,我和陶云鹏开车到九郊路找到崔立国,当时崔亮、姜某某、梁生子在那呢。我们见面后,梁生子说一笔写不出两梁,你回家管管你孩子,这样犯罪呀。梁生子告诉崔亮别追究了,对谁都没有好处,等梁某某回来,两人好好唠唠。崔亮说你能保证梁某某再不找我媳妇吗,不用你管我都给塞进去。我问她你上九台我儿子咋知道呢。她说她联系的。她说我儿子不和她发生关系,梁某某拿命威胁,还要杀她儿子,我问她你手机呢,她说手机让我儿子摔坏了,梁生子和崔立国说你走吧,后来我回去取车钥匙,崔亮说事发生了咋解决,我说咋解决,她说得给我老公补偿,我说咋补偿,她说给我老公点钱,我说多少钱,崔亮说二十万,我说砸我骨头渣子也拿不出二十万,崔亮说还有一条道报警。我说得回家研究研究,崔亮不让我走让我打电话,我在车里打的电话,差不多有半个小时,崔立国上我车找我说回走吧,车钥匙给你,你们两家好好唠唠,我拿到钥匙就去取车了,我找到车后就回家了。3、证人陶云鹏证言:梁某某是我舅家弟弟,是2015年10月8日向我借的车,我的车是五菱宏光,车号是吉A8AA**,梁某某说车坏了,向我借车接他老弟用。2015年10月10日下午3点多钟,我舅梁凤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和他出去一趟,说去二道沟取车,我俩开车就往二道沟去,到二道沟后也没找着,他跟我说去九台,我们开车到了九台九郊路上,见到崔亮、姜某某、崔小子(具体叫啥名我不知道)还有一个男的我不知道叫啥名姓梁,梁凤下车和崔亮他们唠嗑,我在车附近呆着,具体唠啥我不清楚,我就听见两句,姓梁的说这也不是啥好事,管管你家小子,让崔亮再管管她媳妇,这事就当没发生一样。我就上车了,梁凤也上车了,走了一百多米,我和梁凤说车钥匙没给我,梁凤又给他们打电话,我们等了一会儿没来,我们又开车回去找的,梁凤见到他们后又唠了一会儿,具体说啥我也不知道,崔亮给梁凤车钥匙,我下车取车钥匙时听见崔亮说这事必须解决,不解决不行,我和梁凤开车就往营城找车去了,在车上梁凤跟我说崔亮管他要二十万,我们找到车后我让我朋友把车开回去的。我的五菱宏光车里多了一个车载充电器,还有一段蓝色绳,后排座下边有一袋面巾纸,中间排的座有点斜楞了我给扶正了。4、证人梁云峰证言:2015年10月10日下午2点多钟,在九台三道街客运站附近,我、崔立国、崔亮见的面,崔立国说崔亮媳妇被劫持了,崔亮说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救她,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我有事离开了10多分钟,他们又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上了,在营城储备库呢。崔立国和崔亮去营城储备库找的崔亮媳妇,下午4点钟左右,崔立国又给我打的电话,说强奸上哪报案。我告诉他到十二中等我,在九郊路洗浴浴宫附近,我和崔立国、崔亮、崔亮媳妇见的面,我详细问问情况,崔亮媳妇跟我说她上九台博有医院看病,梁某某撵上来了,梁某某跟崔亮媳妇说不跟他把她家小孩整死。崔亮媳妇说梁某某把她接到一个地方把她强奸了,又给她绑起来了,把钱包、手机都抢去了,我问她姓梁的小子呢,崔亮媳妇说跑了。我问他们找梁某某家人没有,他们说他家人不管。这时,梁某某他爸给崔立国打电话说来取车了,半个小时,梁某某父亲、还有一名男子开车过来了,梁某某父亲过来趴着崔亮车门和崔亮说,这事不是叔不管,没找着我家小子,还问车在哪呢,我跟梁某某父亲说,咋俩都姓梁,这孩子你得管哪,我说你们都回家吧,我和崔立国就去我家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没提私了的事。5、证人崔立国证言:2015年10月10日下午2点钟左右,崔亮家里人说崔亮媳妇出事了,崔亮开着他家车拉着我往九台去,车上崔亮跟我说姜某某被梁某某劫持了,他都报警了。之前崔亮接到他媳妇给他打的一个电话,她说她在的地方,崔亮也没记住,回打电话,对方无法接通,在车上我又联系的梁生子,让他也帮着找人。大约3点钟左右,崔亮媳妇又给崔亮打来电话,说她在营城一个储备库附近。我和崔亮大约4点钟左右,在营城一个储备库附近道边,找到他媳妇,她在一个蓝色面包车上坐着,崔亮把哭叽的、颤颤微微的他媳妇扶下车,崔亮把面包车钥匙拔下来,我们往九台走,在车上梁生子问到底怎么回事,她说她被梁某某强奸了,说她“要是不同意他杀死我儿子”,后来我和梁生子就下车走了。大约晚上7点钟左右,在长九加油站北边,梁凤到崔亮那取面包车钥匙,开始崔亮不给,我和梁凤跟他唠了几句,梁凤的意思给拿点钱,我跟他说要啥钱啊,我说有啥事回家再说,我从崔亮那把面包车钥匙要过来给梁凤了,就这样我们就都回家了。晚上9点左右,我、崔亮就陪他媳妇到波泥河派出所报警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异议,辩称,发生关系时我没有强迫她,辩护人有异议,认为,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与崔亮在时间上存在重合,另外被告人用携带绑被害人与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关联;辩护人对证人梁云峰、崔立国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是被害人转述,是间接证据;辩护人对侦查机关的接警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有异议,认为无办案人签字。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虽称没有强迫被害人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但被害人陈述称由于受到被告人胁迫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要求下车,被告人又用鞋带绑住被害人阻止被害人下车,且证人崔亮、梁云峰、崔立国亦能佐证被害人受到被告人强迫发生性关系,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与崔亮在时间上存在重合,侦查机关的接警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无办案人签字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庭审后公安机关上述证据予以补正,并作出情况说明,故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用携带绑被害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没有关联,证人梁云峰、崔立国的证言是经被害人转述,是间接证据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打工回到家后就删除了被告人的微信,已不想与被告人再联系,被害人被迫与被告人发生关系后,被告人用携带绑被害人阻止其离开,并及时告知家里人,足以证明被害人不同意与被告人交往及发生关系的事实,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指认现场笔录载明,被害人指认被强奸现场情况;接警经过载明,2015年10月12日,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到九台区波泥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被告人强奸的事实;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10月10日14时20分至16时,崔亮共拨打110报警四次,均称其妻子被人劫持;通话清单载明,被害人在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10月10日电话通话记录;被告人聊天记录载明,被告人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2日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衣物及车辆;照片载明,被害人脖子处伤痕及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情况说明载明,九台区波泥河派出所证实因输入时间错误,在询问被害人制作笔录时打印时间有误,予以更正;被害人陈述其被强奸的事实;证人崔亮、崔立国、梁云峰证实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