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文杵与普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杵,普楠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621号原告李文杵,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李廷文,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楠皓,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杵与被告普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杵未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