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明、冯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明,冯丹,东至县葛公加油站,方再文,姚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28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被申请人:洪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冯丹,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洪明妻子。被申请人:东至县葛公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负责人:方再文,站长。被申请人:方再文。被申请人:姚月琴,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系被申请人方再文妻子。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明、冯丹、东至县葛公加油站、方再文、姚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价值480000元财产(含股权及股权收益、到期应收款等),或冻结五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48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明、冯丹、东至县葛公加油站、方再文、姚月琴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等额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