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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贾清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贾清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432号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蔚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清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贾清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翡翠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晶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