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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李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支公司,许永煌,许进丁,林泽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红,女,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法定代表人:连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光勇,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法定代表人:林光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清伟,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永煌,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晋江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进丁,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晋江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泽森,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晋江市.再审申请人李丽红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支公司(下称人保青阳支公司)、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下称邮政银行晋江支行)、一审被告许永煌、许进丁、林泽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李丽红在××许移星死亡后及时向人保青阳支公司报险,其已履行并尽到报险的义务,如果人保青阳支公司对许移星死亡原因有异议,应由人保青阳支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许移星的死亡不属于其投保的理赔范围,在其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人保青阳支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中,投保人(××)许移星与人保青阳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人保青阳支公司并未向投保人(××)许移星明确说明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许移星签署保险合同时是在邮政银行,而且该保险系邮政银行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贷款人签署的,且签署时并且有人保青阳支公司任一具有保险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在场,故也未向投保人(××)许移星明确说明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保单中记载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人保青阳支公司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三、李丽红在注销××许移星户口时记载的死亡原因不能作为其自认的根据,更不能作为人保青阳支公司免责的依据。四、人保青阳支公司应承担本案债务产生的利息、罚息等损失。综上,请求支持再审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人保青阳支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李丽红不是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是一审原告,所以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申请人对保险金没有请求权。二、诉争的意外伤害险,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属于意外伤害,所以李丽红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保险金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邮政银行晋江支行答辩称:保险公���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许移星睡觉中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是许移星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人保青阳支公司只对许移星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其应由致害物、侵害对象和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许移星在死亡前曾意外摔倒碰到头并于第二天在睡觉中死亡是事实,但其死亡结果与意外摔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保险受益人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或者受��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规定,李丽红作为案涉保险的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来完成许移星死因的初步举证责任。由于许移星的尸体已经火化,失去了通过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许移星在睡觉中死亡是由何原因所致已无法查明,因此只能根据其他证据对许移星的死因进行认定。但李丽红自己所举证据都不能排除许移星的死亡系××死亡,而非意外伤害身故。首先,李丽红仅能证明许移星系“睡觉中死亡”,显然与证明许移星遭受“意外伤害”相距甚远。其次,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各种××死亡”,不在意外伤害死亡范围之内。最后,李丽红作为受益人,其在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已经���确许移星的死亡原因为“××身故”,该行为属于其对死亡原因的自认。李丽红要推翻自己在申报死亡原因销户过程中及申请理赔款时所填的死亡原因错误,××原因造成,否则无法推翻其自证。综上,李丽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刘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