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申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春来,天津壹零陆捌汽车运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鑫茂科技园**号楼1门****室。法定代表人:刘春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达,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春来,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高广达,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壹零陆捌汽车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明洁,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春来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壹零陆捌汽车运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春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春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艺可凡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