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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倪凤英与余关根��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凤英,余关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971号原告倪凤英,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陈文令,上海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关根,男,195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倪凤英与被告余关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倪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