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雪与被告于洪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于洪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107号原告彭雪,女,2001年10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址新民市。法定代理人彭崇祥,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被告于洪波,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彭雪与被告于洪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