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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雪与被告于洪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于洪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107号原告彭雪,女,2001年10月11日生,汉族,学生,住址新民市。法定代理人彭崇祥,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被告于洪波,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彭雪与被告于洪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