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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蔡小堂与洪清国、黄岩西城护国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堂,洪清国,黄岩西城护国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04号原告:蔡小堂。委托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清国。委托代理人:张宝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岩西城护国庙。负责人:黄仙桃。原告蔡小堂与被告洪清国、黄岩西城护国庙(以下简称西城护国庙)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小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昇、被告洪清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明,被告护国庙负责人黄仙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小堂起诉称:2008年12月7日,被告洪清国以同意原告居住半洋洪护国庙为条件,要求原告向被告缴纳50000元押金,并出具收条一份,2009年12月7日,被告洪清国以半洋洪护国庙名义与原告补签一份居住协议书,约定原告从2008年12月6日起入住半洋洪护国庙居住五年后押金全额退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1、被告洪清国归还押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西城护国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洪清国答辩称:原告入住半洋洪护国庙的50000元押金已入该庙账户,应由西城护国庙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西城护国庙答辩称:原告的50000元押金系原半洋洪护国庙负责人洪清国收取,现负责人已换届,洪清国没有将原账目移交给现届负责人,应由洪清国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7日,原告蔡小堂因居住黄岩××庙(以下××庙)304号房间,缴纳定金人民币50000元,当日,该庙负责人洪清国出具收条载明:“今收蔡小堂本庙房屋居住304号定金予(预)收款伍万元正。收款人洪清国,代收款单位半洋洪护国庙”,半洋洪护国庙在收条上加盖公章。原告缴款后入住半洋洪护国庙304号客房。2009年12月7日,半洋洪护国庙与原告补签《本庙客房供护法信士女居住协议书》,约定:客房是指新建的三四两层的每间住舍。久居的信士女,本庙采取有偿居住方式,即每间应交纳定金款伍万元,该款不计利息居住时间长期,该定金款自居住时间起为五年全额归还。上述客房要构建完工后在2008年12月6日开始入住。因2008年半洋洪护国庙出纳停止工作,至2011年8月30日由后出纳顾某将以前账目全部入账,其中有原告50000元的定金,该笔账已报黄岩西城宗教活动场所服务中心。2015年7月31日,半洋洪护国庙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对庙负责人进行换届选举,原负责人洪清国落选,并选举黄仙桃为该庙负责人,现届负责人将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更名为黄岩西城护国庙,重新选任财务人员,对原账目没有进行交接。原告曾向洪清国催讨定金,洪清国认为系西城护国庙收取与其个人无关。原告催讨无果,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本庙客房供护法信士女居住协议书》,被告洪清国提供的科目余额汇总表、黄岩道教协会统一收款凭单、出纳报告单、证人顾某的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到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缴纳的50000元定金系护国庙收取,有收条和协议书为凭,事实清楚。原告与护国庙签订的《本庙客房供护法信士女居住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拖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护国庙收取原告的定金已超过约定的五年期限,依约应当退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从约定归还的201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妥。被告护国庙称该定金系被告洪清国收取,应由其个人偿还,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护国庙的负责人变更后账目是否交接,是护国庙内部事务,不能对抗其债权人。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岩西城护国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蔡小堂人民币50000元;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支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蔡小堂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3元,由被告黄岩西城护国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