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王某与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陈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肖某某,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银行员工,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王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银行员工,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陈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王某诉被告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王某以与被告陈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肖某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郑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