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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33号原告:唐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国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郝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郝某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7日婚生子郝某某出生。2012年9月6日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一直独自照顾孩子,生活困难。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姻生活无法继续。为此,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并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郝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一人在外带着孩子确实不容易,尽力照顾了。服刑期间我与原告经常有书信往来,给了我很大的改造动力。我认为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1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郝某某,2009年4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因犯有绑架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现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服刑。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晶佳苑33栋502室房屋一套、凯迪拉克汽车一辆,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有债权债务,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与被告相关的部分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因犯绑架、赌博、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现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因被告在服刑,无法抚育小孩,故小孩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负担抚养费;为充分保护被告的财产权利,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可待被告出狱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婚生子郝某某由原告唐某抚养,被告郝某暂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