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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阳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438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刘秀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该公司职员。被告:欧阳某某,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刘 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