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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宾志奇、易小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志奇,易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宾志奇,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易小斌,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住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3号西环大酒店三楼。负责人林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宾志奇、易小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宾奇志、易小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将赔偿宾奇志、易小斌的赔偿款118825.25元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宾志奇、易小斌已将此款领取。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