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文进与葛春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进,葛春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820号原告魏文进。委托代理人刘宝珍(特别授权),兴化市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春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进诉被告葛春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程序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仁祥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许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倪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