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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文进与葛春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进,葛春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820号原告魏文进。委托代理人刘宝珍(特别授权),兴化市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春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进诉被告葛春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程序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仁祥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人民陪审员  许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倪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