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594号原告汤某甲。委托代理人陈颖,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原告汤某甲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颖、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半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双方矛盾越来越多,无法良好沟通,女儿出生后争吵情况不断升级。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破坏了一家人的感情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汤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被告孔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有很多不实之词,双方不存在婚后长期不能沟通、争吵情况不断、被告不尊敬老人事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经半年多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家庭和谐美满,不符合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条���,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杭滨结字010400778号),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汤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依据,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如果双方在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驳回原告汤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佳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