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祝立民与赵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立民,赵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289号原告祝立民,男,汉族。被告赵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立民诉被告赵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立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祝立民负担。审判员 张庆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永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