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天佐与于天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天佐,于天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612号原告于天佐。被告于天洋。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天佐诉被告于天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天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天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天佐负担。审 判 长 马忠瑜审 判 员 曹灵杰人民陪审员 宋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