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传国与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传国,刘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金传国。委托代理人金兵。被告刘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传国与被告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传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依法减半收取182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0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爱霖人民陪审员 朱伯高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