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牛刚与杜素志、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刚,杜素志,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牛刚,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杜素志,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紫岩乡。被执行人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了牛刚申请执行杜素志、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109.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金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