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牛刚与杜素志、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刚,杜素志,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牛刚,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杜素志,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紫岩乡。被执行人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了牛刚申请执行杜素志、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畅通运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109.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金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