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明金与罗贤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金。被执行人:罗贤生。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与被执行人罗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靖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贤生归还其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8800元(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823元、执行费1244元。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罗贤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工商、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贤生有一辆赣A型号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但因购买时间太久,已失去拍卖价值;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明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贤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依据(2015)靖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明金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罗贤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张跃生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