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1)李海斌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斌,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玉妹,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斌。被执行人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崔荷求。被执行人蔡开坚。被执行人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攀峰。被执行人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攀峰。被执行人许玉妹。被执行人蔡杰。李海斌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玉妹、蔡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玉妹、蔡杰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831万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杰所有的在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7%的股权以及被执行人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7%的股份。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正在协商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开坚、许玉妹、蔡杰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暂缓执行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