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9月12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黎灏,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煌巢网吧等地,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806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北山大道煌巢网吧,趁被害人任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手边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357元。2、2015年11月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周家坝蓝离网吧,趁网管李某某睡觉之机,将吧台抽屉内现金1200元盗走。3、2015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白岩路天源网吧,趁被害人应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衣服口袋内一部iphone6手机机现金30元。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80元。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辨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5]40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任某某3357元、被害人李某某1200元、被害人应某某3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张居明人民陪审员 冉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