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冬林、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冬林,刘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严桦。被执行人杨冬林。被执行人刘美。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冬林、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冬林、刘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冬林、刘美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