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彭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伙同蒋某甲(已判)、蒋某乙(另案处理)预谋以卖假牛黄的方式实施诈骗,并进行了分工。2015年8月17日9时许,蒋某甲至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村旺蓬桥北路17号旁河边假装问路找人,搭讪被害人罗某,被告人彭某假装路过并攀谈,且假装已为蒋某甲联系了其要找的人,并告知找鲍田鲍四卫生院“张医生”帮忙。蒋某甲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牛黄,让被告人彭某和被害人罗某拿假牛黄去找由蒋某乙假扮的“张医生”。在鲍四卫生院外,蒋某乙向被害人罗某谎称“牛黄”为真,且欲以高价收购。后被告人彭某以合伙向蒋某甲购买“牛黄”再转卖给“张医生”赚取差价为由,诱使被害人罗某至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0000元交给蒋某甲。后被害人罗某持“牛黄”到鲍四卫生院找“张医生”未果,才发现被骗。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