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83号原告: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