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83号原告: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