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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保汉亮与周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汉亮,周珊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财保20号申请人保汉亮,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周珊,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保汉亮与被申请人周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保汉亮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建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