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建波与田桂平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波,田桂平,崔秀丽,杨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03号原告赵建波(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好胜,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桂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崔秀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杨其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济阳县。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焱,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波与被告田桂平、崔秀丽、杨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振江审判员 林圆圆陪审员 安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