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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建波与田桂平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波,田桂平,崔秀丽,杨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03号原告赵建波(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好胜,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桂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崔秀丽(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杨其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济阳县。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焱,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波与被告田桂平、崔秀丽、杨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振江审判员  林圆圆陪审员  安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