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宿迁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公园路11栋105室。法定代表人田广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华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潼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亮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钜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宿迁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梽木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梽木制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新证据,致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9元,退还于上诉人创鑫科技公司。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璇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