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丽平与姜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平,姜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平,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马槽桥社区仙农潭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被执行人姜建新,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城央一品*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丽平与被执行人姜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建新已履行50000元,剩余借款执行申请人周丽平与被执行人姜建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聂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