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肖尚红与肖尚志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尚红,肖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尚红,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肖尚志,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皖0225执2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肖尚志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元,现因执行人肖尚志部分履行且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肖尚志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