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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诉山西省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63号原告XX,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卫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国,男,该公司工作。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XX与被告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间,原告XX带领同行的7位工友为被告山西省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馨康二期F7号楼进行钢筋加工绑扎和方样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89014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189014元。被告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向我们多次催要欠付工资。经我们调查,原告没有在我们处干过工程。需要知道谁给原告付的工程款,多次向谁催要工资,这份工程是否签合同,有无结算书。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辩称,宏力公司没有与原告有任何合同,那件工程我们给了宏力,结算款已结清。工程款我们已全部付给第三人。但第三人中没有原告。本案的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合同有相对性,应有雇佣方和被雇佣方。原告同时起诉两个公司,有两个雇佣方,是不合逻辑的。即使起诉单方,也应有劳务合同。经审理本院认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将馨康二期F7#楼工程分包给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原告XX一直跟随谢某某干工程,工程款也是一直由谢某某支付。现原告起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所要剩余欠付工资,主体不适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待文书生效后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刚审 判 员  张晓荣代理审判员  李小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瑞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