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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特1号申请人缪春华,农民。申请人缪伟,农民。申请人江赞荣,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缪春华、申请人缪伟、申请人江赞荣关于确认向家人调字(2016)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缪春华、申请人缪伟与申请人江赞荣因物权损害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向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以下人民调解协议书:一、申请人江赞荣一次性向申请人缪伟支付房屋(平房权证向字第号)受损赔偿金(包括房屋损害除险修复费用、搬迁过渡费、铺面闲置及修复期间租赁损失等)182000元(该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鉴定费12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赞荣另行承担。除此之外,申请人江赞荣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二、申请人江赞荣赔偿上述款项后,申请人缪春华、缪伟自行对其受损房屋(平房权证向字第号)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三、申请人江赞荣与申请人缪春华双方于2016年2月25日所签订的铺面租赁协议从此解除,协议有效期间已付租金不计入上述赔偿总额中,之后不再收取租金。四、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不得因此事再生其他争执和纠纷,妨碍正常生活或者经营活动。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向家人调字(2016)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