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谢树立与李炳军、周文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立,李炳军,周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谢树立,男,1963年3月21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炳军,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周文红,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自来水公司六处处长,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原告谢树立诉被告李炳军、周文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即本院(2015)伊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红已经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