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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詹凯与胡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凯,胡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1260号原告:詹凯,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胡振兴,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詹凯诉被告胡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詹凯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