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母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224号原告:母某某,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母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母某某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