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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487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