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487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