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金高与郭志丰、黄冈庆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高,郭志丰,黄冈庆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673号原告:朱金高。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志丰。被告:黄冈庆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高诉被告郭志丰、黄冈庆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高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金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为369元,由原告朱金高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