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文武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武,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04号原告张文武。被告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栋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左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