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文武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武,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04号原告张文武。被告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栋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左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