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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晖与赖海平、姜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晖,赖海平,姜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729号原告刘晖,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被告赖海平,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被告姜小兰,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居民,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晖与被告赖海平、姜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晖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