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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理想与张欢欢、张国勇、倪秀勤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理想,张欢欢,张国勇,倪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高理想,男,1993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欢欢,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国勇,男,1966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倪秀勤,女,1966年9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65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