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妮妮诉被告韩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5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被告韩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