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妮妮诉被告韩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65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被告韩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