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粟某某与吉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某,吉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973号原告粟某某,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告吉木某某,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昭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吉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吉木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