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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粟某某与吉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某,吉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973号原告粟某某,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告吉木某某,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昭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吉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吉木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