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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曲俊中与王深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俊中,王深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40号原告:曲俊中,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深友,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负责人:马吉凯,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曲俊中诉被告王深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曲俊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深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俊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俊中撤回对被告王深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俊中承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