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某诉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04行初3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局二手房交易科科长。第三人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原告刘某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存禄代审 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