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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134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亚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