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纪,徐勤战,杜飞,李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013号原告:王纪纪。被告:徐勤战。被告:杜飞。被告:李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纪诉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