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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纪,徐勤战,杜飞,李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013号原告:王纪纪。被告:徐勤战。被告:杜飞。被告:李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纪诉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彤辉 来自: